各市(自治州)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要求,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为做好生育津贴办理时限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统筹区按要求实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事项的审核办理,及时做好系统配置,为参保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生育津贴事项经办服务。
二、请各统筹区联系本统筹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将线上线下政务公示各渠道的生育津贴办理时限从“不超过2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请各统筹区书面反馈调整落实情况,我中心将结合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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