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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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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

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晴府办发〔2025〕26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省、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职能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多部门协同确定考点周边噪声管控范围;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考点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交通噪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考点周边环境噪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控建筑施工噪声及负责清理考点周边可能产生噪声的商业活动。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对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管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第三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改扩建交通噪声重点源(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噪声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时对噪声防治方案的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评估项目对周边环境噪声的影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项目用地符合噪声防治规划;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施工期间周边交通秩序。

四、《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生态环境、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噪声扰民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情况;文旅部门负责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噪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进行质量监管。

五、《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职能部门:工信部门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工信部门负责落实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牵头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六、《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禁止建设区域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规划是否符合噪声防治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评估项目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情况,为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类噪声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和指导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进行执法;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噪声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噪声管理。

十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噪声扰民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情况;文旅部门负责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噪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进行质量监管。

十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噪声扰民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情况。

十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职能部门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职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噪声问题进行监管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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