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晴隆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晴隆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相关标准建设,面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家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积金、机关事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审核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等工作。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当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七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建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0-12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核算,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配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建设运营单位完善定价程序后,经县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配售价格。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第五章 保障对象及原则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在晴隆县从业,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工薪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申请时在晴隆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四)申购家庭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五)已享受政策性购房及政策性租房的家庭(含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按要求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准购资格有效期内,因婚育等情况变化导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变动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准购资格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准购资格作废。
第二十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晴隆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
2.申购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购家庭的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提供其一即可)及社保缴纳凭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由晴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5.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6.县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二十一条 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到县政府服务大厅行业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报名,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第七章 申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坚持以需定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经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一定比例选定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优先面向引进人才配售,配售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的轮候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1.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保障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
2.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申请,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组织摇号。原则上采取实行常态化配售,以项目为单位,如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需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4.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现场选房,选房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锁定房源,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5.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锁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产权人一栏上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单独登记居住权。
第八章 回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不变且一个家庭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的运营公司进行封闭回购。
第三十条 申请封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建设运营单位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购房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年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房屋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回购后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回购,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二次配售时,购房家庭应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回购时,由保障家庭向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出具的应退出保障通知书,由运营公司办理退出手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价格原则上与回购价格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执行《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税费条款。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交付使用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且承租满3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购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程序取消其准购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政策性住房的,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注销其准购资格,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运营公司按规定回购,自回购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运营公司指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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