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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县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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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本方案是县级层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操作性文件,核心目的是破解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边界不清问题,通过明确13项重点法律条款的责任主体与分工,构建“牵头部门负主责、配合部门协同联动”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系,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等痛点问题提供清晰的执法依据,最终实现全县声环境质量改善,营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

二、核心监管领域与职责划分亮点

方案围绕考试保障、建筑施工、交通建设、社会生活、工业设备、规划管控六大重点噪声污染场景,明确了各部门权责边界,核心分工特点如下:

监管场景

牵头部门

核心权责

配合部门

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噪声管控

教育部门

统筹绿色护考行动,划定考点噪声管控范围

公安(交通秩序维护)、生态环境(噪声监测)、住建(施工及商业噪声清理)

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夜间施工证明核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处罚、施工噪声防治措施落实监管

生态环境(噪声监测、监测系统建设指导)

交通基础设施噪声防控

交通运输部门

高速、高架、轨道交通等新改扩建项目噪声污染监管,交通运营噪声防治

住建(施工过程噪声防控)、发改(立项阶段噪声方案审查)、自然资源(用地规划合规性审查)、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估)

社会生活噪声治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商业经营、公共场所活动、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执法

公安(治安类噪声处置)、生态环境(噪声监测)、文旅(娱乐场所噪声规范)、市场监管(设备质量监管)

落后噪声设备淘汰监管

工信部门

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统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市场监管(超标噪声产品生产、销售环节执法)

噪声敏感建筑物规划管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禁建区违规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执法

自然资源(规划合规性审查)、生态环境(声环境影响评估)

三、关键制度创新与实操指引

监管责任“双明确”:既明确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也列明配合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监管真空。例如社会生活噪声治理中,住建部门负责普遍执法,公安部门专门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噪声行为,权责边界清晰。

执法与技术支撑分离:将噪声监测职责统一交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为各部门执法提供客观数据支撑,既保证执法公正性,也避免部门重复建设监测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全流程闭环管理:覆盖噪声污染“事前防控-事中监管-事后处罚”全链条:

事前: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阶段即审查噪声防治方案,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隐患;

事中: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噪声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事后: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确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四、对群众诉求响应的影响

方案实施后,群众噪声投诉的处置路径更加清晰:

建筑施工噪声、小区公共设施噪声、商业经营噪声、室内装修噪声可直接向住建部门投诉

机动车鸣笛、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扰民违反治安管理的,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交通干线、轨道交通运营噪声可向交通运输部门反映

中高考期间考点周边噪声问题可向教育部门反映

各部门接到投诉后需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有效提升噪声污染诉求的处置效率。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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