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晴隆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办法自2025年9月4日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对我县2022年以来新筹集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譬如总则、政策支持、建设管理、配售管理、保障对象及原则、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申购管理、回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共十章三十九条,围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总则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相关标准建设,面向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换句话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二、建设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0-12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配售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进行核算,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配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建设运营单位完善定价程序后,经县发改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四、保障对象及原则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为在晴隆县从业,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在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工薪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等。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未成年人作为共同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申购;3.申请人申请时在晴隆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4.申购家庭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5.已享受政策性购房和政策性租房的家庭(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不符合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条件。
五、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到县政府服务大厅行业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报名,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也就是说,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到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窗口或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报名登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资料,对资料符合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六、申购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换句话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限购一套。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的轮候制度。
也就是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项目公告、购房申请、组织摇号、现场选房、签订合同的轮候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并向社会公布;购房申请应为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且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家庭先申请进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摇号现场由公证机关到现场进行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加,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申购房源;现场选房由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现场选房,选房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锁定房源,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签订合同由申购家庭锁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申购家庭可以自主选择全款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购房,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产权人一栏上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单独登记居住权。
也就是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产权人一栏上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
七、回购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也就是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申购人购买不满5年不得申请回购。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封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建设运营单位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购房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年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房屋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回购后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回购,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二次配售时,购房家庭应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因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封闭回购需满足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另外,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运营单位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年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年折旧率)】。
八、监督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程序取消其准购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也就是说,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即没有参加选房的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将取消其准购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购家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政策性住房的,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注销其准购资格,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运营公司按规定回购,自回购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
换句话说,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如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一经发现,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将注销其准购资格,且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对已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运营公司按规定回购,自回购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住房。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明确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违规交易、转让、抵押等行为的监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办法中,运营公司指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因此,运营公司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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