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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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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晴隆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9月4日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办法》对我县2022年以来新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譬如资格准入、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等。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出租,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换句话说,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执行人口生育政策、退役军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交申请资料,运营单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均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县居住、就业的本县户籍、非本县户籍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未在本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

也就是说无论是本县户籍还是非本县户籍家庭都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城范围内居住、就业,且在本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正在享受我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公租房、住房补贴等)。

三、准入程序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的提交申请资料,运营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四、租金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按照国家、省物价定价相关规定,由县物价定价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的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也就是说租金定价由政府物价定价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定价后确定。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因此,承租人必须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另外,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公积金提取流程应按照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配租管理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也就是说,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合同管理,承租人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优先保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另外,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房源充足,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如果房源满租的,采取排队配租,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六、退出管理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不在晴隆县工作、居住的;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街道办及乡镇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包括承租人自愿终止合同退出、承租人拒不缴纳房屋租金、拖欠租金缴纳超过1年以上、承租人意外死亡,其共同居住成员不愿履行原租房合同等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换句话说,经运营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如承租人存在不符合继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也就是说,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需要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相应租金。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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