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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晴发改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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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有关单位及经营者:

根据《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晴隆实际,我局对《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晴隆县城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晴发规登字〔2015〕1号)、《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晴发改发〔2017〕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晴隆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9日

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晴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格管理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晴隆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以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四、车辆类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

(一)路内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1.一类路段:育才路、抗战路。

2.二类路段:除上述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二)公共停车场区域划分

1.中心区域:东至南环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南至白家塘——西至平安小区(老牛凹)——北至印象莲城环线区域内。随着城市规划的发展,城市中心区域划分可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2.非中心区域:除上述中心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包括景区停车场。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1.晴隆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2.晴隆县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3.同一停车场内存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办医疗机构停车场收费标准

就诊和住院治疗患者作为医院的特殊服务对象,其车辆24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6元/辆·次,未超过最高收费标准时,按正常计时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八、县内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给予至少8.5折停车费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制定新能源汽车优惠措施。

九、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附件4规定统一样式印制。

十、其他相关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执行。

附件:1.晴隆县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2.晴隆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

      3.晴隆县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样式)


附件1

晴隆县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路段划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辆)

收费时段

收费方式

备注

一类

小型车

30分钟-1小时,收费4元;超出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8:00-20:00

计时收费

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免费

二类

小型车

30分钟-1小时,收费2元;超出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附件2

晴隆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范围

停车场类型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辆)

收费时段

收费方式

备注

30分钟-1小时

超出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

连续停车24小时(含)以内最高收费标准

中心区域

室外停车场

小型车

2

1

13

全天收费

计时收费

1.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免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按连续停车24小时(含)以内最高收费标准收取。

中大型车

3

2

22

超大型车

4

3

30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3

1

14

中大型车

4

2

24

超大型车

5

3

32

非中心

区域

室外停车场

小型车

1

1

12

中大型车

2

2

20

超大型车

3

3

25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2

1

13

中大型车

3

2

22

超大型车

4

3

30

  

附件3

晴隆县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范围

停车场类型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辆)

收费时段

收费方式

备注

30分钟-1小时

超出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

连续停车24小时(含)以内最高收费标准

中心区域

室外停车场

小型车

3

1

14

全天收费

计时收费

1.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免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按连续停车24小时(含)以内最高收费标准收取;

3.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经营者可向下浮动,浮动不限。

中大型车

4

2

24

超大型车

5

3

32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4

1

15

中大型车

5

2

25

超大型车

6

3

35

非中心

区域

室外停车场

小型车

2

1

13

中大型车

3

2

22

超大型车

4

3

30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3

1

14

中大型车

4

2

24

超大型车

5

3

32

附件4

晴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收费主体:

定价主体:

收费标准

计费办法

收费依据

免费停放时段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内部监督电话

说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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